据笔者近日所作的调查,农村村庄建设“脏乱差”、集体林木管理不善、公益事业少人问津、村庄矛盾较多的现象大多发生在中型和中偏大型自然村。主要原因是,自然村沿袭人民公社时期的管理体制,村庄土地、林地、水面、公路属自然村所有,但耕地和村民分成两个或多个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依照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选举小组长,小组长接受村委会领导。此类村委会包括若干个自然村的村民小组,但由于不拥有土地和资源支配权,村委会只管小组行政事务,不负责自然村的治理。
该类自然村作为农村主要土地资源所有者和农村的社区单位,普遍存在无自治组织、无法人地位、无自治章程的窘境,遇事大抵由互不统属、各不负责的数个村民小组长协商处理,常常是各自为政,相互扯皮,什么事都难办,村民们对此感到很无奈。
为此,笔者建议在自然村设立统一的治理组织,负责村庄规划、管理自然村资源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、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。有关部门应明确自然村治理组织的设置方式,可将现有数个村民小组并成一个村民小组;也可在村民小组之上设立自然村管委会,管委会接受村委会领导;或将村民委员会设在自然村上,并视自然村的大小分设或不设村民小组,大的自然村村委会接受乡级政府的工作指导,小的自然村村委会合组联村村委会,并通过联村村委会接受乡级政府的工作指导。